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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樊秀云与潘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秀云,潘陈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樊秀云,女,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潘陈建,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秀云与被告潘陈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秀云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樊秀云负担。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曾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