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花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陆玉祥与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祥,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陆玉祥。被告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沿沪大道东侧、31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费军,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张庄村799弄12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黄竞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光明路999弄343号305室。法定代表人林云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祥诉被告昆山双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玉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玉祥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玉祥负担。审 判 长  杨荣丰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