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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平。委托代理人熊定中,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恩宁。委托代理人崔建旻。委托代理人王鑫芳。原告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定中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建旻、王鑫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9月11日签署了《广告投放框架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为被告提供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双方按照经确认并已执行完毕的单笔广告排期表进行结算,如果被告不能按时付款,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此后,双方于2014年7月22日通过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邮箱确认了关于原告为被告的《少年精灵王》提供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在媒体7K7K上的广告发布服务排期表,执行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被告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付款。此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排期表中确认的广告发布义务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确认。但此后,被告仅支付了广告服务费27,419元,还剩332,581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32,581元;2、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的滞纳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欠款金额。但由于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无力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告投放框架合同。2、2014年7月22日李婷的邮件及附件。3、2014年7月22日崔建旻的邮件。证据1-3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广告投放框架服务合同及单笔广告排期表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付款,否则自违约之日起每天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崔建旻是合同约定的被告公司联系人。4、2014年9月9日崔建旻的邮件。证明被告确认原告已经依约执行完成广告投放,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付款。5、2014年11月5日崔建旻的邮件。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本案系争合同及排期表的服务金额为36万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告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中,被告称:被告已准备进行清算,但清算组尚未正式成立。本院认为,被告对于未支付原告合同款332,581元的事实并无异议,被告也表示愿意付款,只是目前无力支付。另外,双方还约定了如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332,581元并赔偿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332,581元;二、被告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32,58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7元,减半收取计3,453.50元,由被告上海西山居趣丸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