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青岛鑫利源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青岛鑫利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住所地:田庄镇驻地。负责人董云洪,主任。被执行人青岛鑫利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田庄镇石头村。法定代表人王贵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鑫利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鑫利源机械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贷款本金1999611.30元及利息,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