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知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涛,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志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村。法定代表人叶显官,总经理。被告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104国道114公里处西侧红光粮库内。法定代表人叶小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欣,北京世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圣永,北京世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6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梦赏,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东升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制造商提起的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产品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是制造厂家,住所地和生产场所均在天津市北辰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这类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就本案而言,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但是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不仅起诉了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还将被告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同案起诉,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制造地确定管辖而忽视销售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的情况。被告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位于北京市,因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因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在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同时,本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北京法莱德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从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看,本院也有管辖权。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何 暄审 判 员 彭文毅审 判 员 芮松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殷 悦书 记 员 郭小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