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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秀江与高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江,高海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151号原告:吴秀江,男,汉族。被告:高海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江诉被告高海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秀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