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牛长华、高清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长华,高清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39号申请人牛长华被执行人高清德牛长华申请执行高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长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45605.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清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正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执字第18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清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牛长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元刚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