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自英与孙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英,孙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张自英,女,1949年8月31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退休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孙玉东,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英与被告孙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念及师生关系及被告家庭困难,不要求被告偿还为由,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原告张自英负担。审 判 长 韩 淑 梅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人民陪审员金惠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