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其案件款13640元、诉讼费158元,合计人民币1379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750元。对此,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予以认可,并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