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彭林杰、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林,彭林杰,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70-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林。被执行人彭林杰。被执行人林萍。申请执行人陈国林与被执行人彭林杰、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彭林杰、林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国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6464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执行费11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林杰、林萍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林杰、林萍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彭林杰、林萍下落。现申请执行人陈国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彭林杰、林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林杰、林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