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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维花与黄红光、黄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花,黄红光,黄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216号原告贾维花。被告黄红光。被告黄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维花与被告黄红光、黄建红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