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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蒋志军与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军,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开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蒋志军。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程,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昱,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志军不服被告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志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志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志军承担。审 判 长  胡运虹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