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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友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齐德库与杜百云、袁海升、袁海瑞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德库,杜百云,袁海升,袁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友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齐德库。被执行人杜百云。被执行人袁海升。法定代理人杜百云。被执行人袁海瑞。法定代理人潘红。本院在执行齐德库与杜百云、袁海升、袁海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德库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