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马某,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谈固村村办企业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艺、任晓静,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女,1952年11月13日生,汉族,谈固村村办企业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