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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马某,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谈固村村办企业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艺、任晓静,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女,1952年11月13日生,汉族,谈固村村办企业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韩立芹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