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龙中海、敬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龙中海,敬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祥松,行长。被执行人龙中海。被执行人敬祖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龙中海、敬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龙中海、敬祖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龙中海、敬祖琼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