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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龙中海、敬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龙中海,敬祖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祥松,行长。被执行人龙中海。被执行人敬祖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龙中海、敬祖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龙中海、敬祖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龙中海、敬祖琼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