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3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曹进川与马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进川,马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3648号原告曹进川,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1日,小学文化,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彭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忠,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彩虹,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5日,初中文化,宁夏彭阳县人,农民,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徐万武,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6日,大专文化,宁夏彭阳县人,住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进川与被告马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占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