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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商初字第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杰龙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侨震钢模塑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杰龙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锡侨震钢模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商初字第0876号原告无锡杰龙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无锡侨震钢模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杰龙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龙公司)诉被告无锡侨震钢模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震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杰龙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侨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杰龙公司撤回对侨震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杰龙公司撤回对侨震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341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687元,由杰龙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