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朱长书、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书,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朱长书。委托代理人:谢曙峰。被告: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中。被告: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贤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书诉被告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长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26元,减半收取79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4563元,由原告朱长书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 记 员 陈斯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