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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魏运鸿与程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运鸿,程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魏运鸿。被执行人程珺。申请执行人魏运鸿与被执行人程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程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魏运鸿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342元、案件受理费1609元、执行费14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程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珺银行存款20726元,其中本案分配分得案款12145.5元和案件受理费1609元和执行费148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程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运鸿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程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程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程珺下落。2015年1月28日,经公安机关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程珺传唤到法院,经申请执行人魏运鸿与被执行人程珺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程珺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30000元(已履行),从次月起每月支付8000元直至全部还清,并由案外人瞿之亮(公民身份号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申请执行人魏运鸿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3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程珺及其担保人瞿之亮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魏运鸿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