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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伟佳。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