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伟佳。被告: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