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张敏与蒋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某,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送达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