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燕与李长吉、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李长吉,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郭燕,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长吉,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燕与被告李长吉、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燕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绛县樱花苑1号楼1单元XXXX号、XXXX号两套房屋予以财产保全,同时原告郭燕以周维礼、郭燕所有的坐落于绛县仪门路汽修厂家属楼西单元三楼东房产(绛房权证字第02-XXXX号房产证,经绛县振兴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价值323784元)提供担保。原告郭燕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李长吉于2014年2月14日给郭燕出具的借据1份;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樱花苑售房中心与郭燕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樱花苑认购协议书。证明被告李长吉于2014年2月14日向原告郭燕借款25万元,同时被告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绛县樱花苑1号楼1单元XXXX号、XXXX号两套房屋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甲方为绛县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长吉在该协议书上甲方处签名的事实。2、绛房权证字第02-XXXX号房产证及晋振兴房估字(2015)第04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证明周维礼、郭燕自愿以自有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查明,原告郭燕与被告李长吉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原告郭燕以周维礼、郭燕所有的绛房权证字第02-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可满足担保条件。本院认为,原告郭燕与被告李长吉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系给付之诉,原告郭燕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绛县樱花苑1号楼1单元XXXX号、XXXX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二、对周维礼、郭燕所有的绛房权证字第02-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