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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敏贤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曲阳县齐村乡北雅握村李某家、李某辛兄弟有矛盾。2014年1月18日傍晚,李某家次子李某己与李某辛之子李某壬发生口角,李某壬回家后告知其父自己被李某己辱骂,后父子二人各持一把镰刀去找李某己,途中被人劝回。李某辛回家后,又与李某己在电话上发生口角。后李某家领其长子李某戊,次子李某己,三子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持械找到李某辛家,李某辛及其妻孙某、儿子李某壬、儿媳葛某乙先后上了自家房顶,用房顶的砖头往下扔,被告人李某甲父子四人上房去追,追到李某辛的邻居李某乙家房上时,与李某辛、孙某、李某壬、葛某乙发生打斗,将李某辛、孙某、李某壬、葛某乙打伤,被告人李某甲被推下房摔伤。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李某辛、孙某、李某壬、被告人李某甲伤情均为轻伤二级,葛某乙伤情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辛、孙某、李某壬、葛某乙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彭某、李某丁、葛某甲、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通话详单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曲阳县公安局直属刑警队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调解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合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征审 判 员  高玉贤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秀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