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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陆建岗与蔡颜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岗,蔡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岗。被执行人蔡颜艳。原告陆建岗与被告蔡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建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蔡颜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建岗未实现债权2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陆建岗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