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文天元与涿鹿县大河南钼矿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天元,涿鹿县大河南钼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文天元。被执行人涿鹿县大河南钼矿本院在执行文天元与涿鹿县大河南钼矿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劳仲案字(2014)第51号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