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于海东与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东,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梅广晋,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木兰县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臣,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委托代理人王钦河,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大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黑龙江省木兰县。上诉人于海东因与被上诉人于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海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广晋、被上诉人于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钦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原告于海东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审 判 长 刘松江审 判 员 安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惟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载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