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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伦某,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二村新基新园街1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委托代理人谭斌,是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95。原告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某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