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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宗与被告袁朝龙、张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宗,袁朝龙,张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李文宗,男委托代理人黄桂亮,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朝龙被告张伟霞原告李文宗与被告袁朝龙、张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锦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少兰、吕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文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文宗的委托代理人黄桂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朝龙、张伟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宗诉称,被告袁朝龙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袁朝龙与被告张伟霞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伟霞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153.9元(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1日起暂计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0.513%计付,后续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文宗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证明袁朝龙借款30000元;2、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民政办公室证明,证明袁朝龙与张伟霞于1999年8月20日登记结婚。被告袁朝龙、张伟霞未作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袁朝龙向李文宗借款30000元。2014年10月30日,李文宗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袁朝龙与张伟霞于1999年8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袁朝龙向李文宗借款有袁朝龙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以确认。李文宗已向袁朝龙提供了贷款,履行了交付义务。袁朝龙应履行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袁朝龙应在李文宗催告后在合理期限返还。因此,李文宗请求袁朝龙返还借款30000元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借款合同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由于袁朝龙在李文宗催告还款后不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应向李文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文宗不能证明催告还款的具体时间,本院从李文宗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催告日,李文宗提交的民事诉状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但实际提交日为2014年10月30日。因此,李文宗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据实从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袁朝龙与张伟霞于1999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于2013年11月5日,借款发生于袁朝龙与张伟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李文宗请求袁朝龙与张伟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袁朝龙、张伟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朝龙、张伟霞向原告李文宗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04元由被告袁朝龙、张伟霞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5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锦义人民陪审员  杨少兰人民陪审员  吕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