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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红兵与刘朋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兵,刘朋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742号原告董红兵,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军,任县任城镇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朋彬,农民。原告董红兵诉被告刘朋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红兵诉称,原、被告互不认识。2012年12月11日,原告误将50000元现���汇到被告账号。经多次查询,收款账号系被告。经与被告联系未果,后与被告亲属联系,归还现金50000元也未有结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5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朋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原告董红兵在家通过电话刷卡机,用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户名董红兵,账号为:6228481260202070818的借记卡向外汇款,将50000元误打入到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刘朋彬,账号为:6228480900425585610的银行账户上。原告发现后多次联系被告及其家人要求返还其5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资金往来结果清单、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董红兵2012年12月11日将50000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户名为:刘���彬,账号为:6228480900425585610的账户上,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往来结果清单及账户明细查询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朋彬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50000元,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董红兵要求被告刘朋彬归还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刘朋彬返还给原告董红兵不当得利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朋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国代理审判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