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徐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徐某波。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波离婚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波于2015年2月16日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毕了全部交款义务(即交纳了案款14897元、执行费115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