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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徐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徐某波。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波离婚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波于2015年2月16日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毕了全部交款义务(即交纳了案款14897元、执行费115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代理审判员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