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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支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明与周成军、乌振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明,周成军,彭艳勃,乌振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支督字第1号申请人马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周成军,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彭艳勃,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周成军。被申请人乌振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马明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马明于2015年2月17日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