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长保与孙其军、孙宜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保,孙其军,孙宜忠,王清香,刘长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长保,个体户。被告孙其军,居民。被告孙宜忠,居民。被告王清香,居民。被告刘长德,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保与被告孙其军、孙宜忠、王清香、刘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孙其军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商业街裕园路路西沿街楼房一套,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其军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商业街裕园路路西沿街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家明审 判 员 王金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