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行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叶平、林志新与被执行人陈自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叶平,林志新,陈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行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林叶平。申请执行人林志新。被执行人陈自力。申请执行人林叶平、林志新与被执行人陈自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自力中国银行晋江金井支行账户(账号:42×××18)内存款92925元,因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舒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