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执民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鲍先那与许仁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鲍先那,居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高建刚,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许仁法,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鲍先那与被执行人许仁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259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杭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