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