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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江涛诉张亚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54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7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址为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且其婚后和原告在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辖区也未住满一年以上,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凤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在陕西省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而其在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辰宫双河湾小区居住未满一年,故西安市未央区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即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费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白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