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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潘世刚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12号罪犯潘世刚,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黑龙江佳木斯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新刑二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世刚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二年。现刑期止日2026年4月1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对罪潘世刚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潘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一次被评为监狱局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四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上、下半年、2013上、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四次,并于2012年1、3季度、2013年1季度获记功奖励三次,2013年3、4季度,2014年1季度获季度表扬奖励三次。以上奖励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世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世刚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炳 蔚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李 筱 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