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福祥诉黄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祥,黄健,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45-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黄蓉,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福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健、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14)宣执字第0174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健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天都花园3幢204室的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款的给付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先行给付100000元,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健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天都花园3幢2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