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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扬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子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扬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纪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敏杰,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明。委托代理人施国锋、张静雨,均系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中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杰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敏杰,被告王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国锋、张静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杰物业公司诉称:2014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王子明向中杰物业公司承租位于扬名花园梁中商业街二号楼240-10二楼房屋,用于开设台球厅,同时约定王子明必须无条件提供中杰物业公司所需的消防通道(提供浴室消防验收)。后中杰物业公司因浴室消防需要,在王子明承租的房屋内进行了消防施工,但王子明未经中杰物业公司允许而擅自拆除,导致南长区维扬浴场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无法营业。现要求王子明立即协助中杰物业公司按照南长区维扬浴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对消防通道进行施工,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子明承担。被告王子明辩称:中杰物业公司所述不是事实,中杰物业公司应对其在王子明租赁房屋内进行消防施工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举证。中杰物业公司深更半夜侵入王子明租赁的房屋,属于侵权行为,王子明将租赁屋内突然出现的无主侵权物体进行拆除,是合法行为。中杰物业公司在王子明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消防通道施工,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妨碍了王子明的正常经营。综上,要求驳回中杰物业公司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中杰物业公司与王子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是:由王子明向中杰物业公司承租位于扬名花园梁中二号楼240-10二楼,楼上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开设台球厅;租赁期限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王子明必须无条件提供中杰物业公司所需的消防通道(提供浴室消防验收)。后中杰物业公司提出需在王子明承租的房屋内为南长区维扬浴场建造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因双方协商未成,中杰物业公司遂于2014年12月起诉来院。另查明,2014年8月19日,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南长区大队出具锡南公消设字【2014】第04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载明:南长区维扬浴场,你单位于2014年8月4日申报的南长区维扬浴场内装修工程(备案凭证文号:锡南公消设备字【2014】第043号)消防设计图纸(设计单位:无锡市建筑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及相关申请资料收悉。(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花园五期二号楼240-16,本次装修范围为第2层局部,装修面积43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浴场,属高层商业裙房,建筑总高度98.9米,裙房高度7.3米)。经按照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消防技术标准检查,意见如下:一、同意该工程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请按照检查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设计备案检查合格的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未按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二、施工中应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本意见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应依法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调查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杰物业公司与王子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子明必须无条件提供中杰物业公司所需的消防通道(提供浴室消防验收),现中杰物业公司提出要求王子明协助中杰物业公司按照南长区维扬浴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对消防通道进行施工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杰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王子明承租的房屋内建造公共安全疏散通道【按照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南长区大队于2014年8月19日出具的锡南公消设字(2014)第04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意见书》中载明的南长区维扬浴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王子明予以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40元(已由中杰物业公司预交),由王子明负担,王子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中杰物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