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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桂英、宋润海与梁登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宋润海,梁登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王桂英。原告宋润海。被告梁登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宋润海与被告梁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梁登龙的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英、宋润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登龙在中国农业银行怀安县支行左卫营业所账号62×××10存款6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