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星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邹琨琪与金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琨琪,金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邹琨琪,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桂林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人员,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金瓯,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人员,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邹琨琪申请执行金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查询房产管理、车辆管理及银行等部门,没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1)星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维光审 判 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  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