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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何秀云申请石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云,石华,武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280号申请执行人何秀云,女,汉族,1953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华,女,汉族,1960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永昌,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秀云与被执行人石华、武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尚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