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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钱某与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许建刚,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原告钱某诉被告袁某甲���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刚、被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袁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未进行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在性格、脾气等方面的差异日益显露,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甲辩称: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8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名袁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打麻将而产生夫妻矛盾。2014年12月,原、被告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出生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改正不足、加强沟通与交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