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叶云根与丁康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根,丁康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叶云根。委托代理人叶国玉(受叶云根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丁康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根与被告丁康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云根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云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康信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叶云根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子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