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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潘某某与李某某(2015)齐执字第65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本案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韩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