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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自喜与周建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自喜,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孙自喜,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G区*号楼。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高峰乡青松村柳新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该院代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