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曹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雅家庄北山。法定代表人张业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玉,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程成,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上诉人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