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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三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曹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雅家庄北山。法定代表人张业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玉,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程成,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上诉人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威海同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