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0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2012)杭江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2012)杭江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中都青山湖畔林泉流韵12幢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根福身前所购买。因其死亡故由其继承人徐某、李某乙、李某甲所共有,占有份额分别为64%、18%、18%。该判决基于上述份额比例进而对继承房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产权判归徐某、李某乙名下,由其支付李某甲折价款1638000元,申请人遂依此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的(2013)杭江执民字第498号,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章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家坝居委会)申请执行李根亮、徐某、李某乙、李某甲、杭州东城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依据(2012)杭江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根福、李根亮应承担向章家坝居委会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李根福于2011年7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据此判决,被告李根亮应向章家坝居委会返还拆迁款660万元、利息385871元,被告徐某、李某乙、李某甲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而徐某、李某甲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向案外人钟娅分别受偿李根福的债权1000万元和352万元。基于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主文,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中都青山湖畔林泉流韵12幢,所得价款为553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李某甲向被执行人徐某、李某乙主张1638000元债权,系基于法院分割李某甲、徐某、李某乙共同继承李根福所购买的中都青山湖畔林泉流韵12幢房屋而形成。然而继承人若要继承遗产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依据(2012)杭江民初字第708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2457号判决书,被继承人李根福对章家坝居委会尚有6985871元债务未清偿。而被继承人身前未清偿的该债务,亦先宜以其所有的财产先清偿,仍无法清偿完毕的,则以继承人已继承的财产继续清偿。据此,本院拍卖了案涉诉争中都青山湖畔林泉流韵12幢房屋,用以清偿被继承人李根福所欠章家坝居委会债务。因本次强制执行,各继承人就该财产不再享有继承权利,由此申请人李某甲基于该拍卖房产分割后向被执行人徐某、李某乙主张的补偿价款,亦无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者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