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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传颂诉季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颂,季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周传颂。被告:季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颂与被告季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传颂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传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周传颂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芳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