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长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学,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学,男。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建刚,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石马村11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809075350。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26794.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建刚的存款13297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搜索“”